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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人在超市扶梯摔倒當晚腦出血離世,家屬要求賠償被法院駁回

監控視頻顯示,一位雙手拿著紙箱的老人,在站上超市門前的自動扶梯時失去平衡后摔倒,在近兩分鐘里,隨著電梯不斷上行,老人在電梯里不斷翻滾、磕碰,最終被傳送至地面。監控中,老人拿著紙箱顫顫巍巍地離開,數小時后,由于劇烈撞擊導致腦出血,老人最終不治身亡。

對于賠償,多方協商未果,老人家屬一紙訴狀起訴至法院,要求涉事超市及物業公司擔責。法院認為: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宜無度擴張,不應將“何地發生傷亡,何地就應賠償”作為約定俗成的賠償規則,否則將不合理加重經營管理者的義務。

今年4月中旬,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老人家屬的全部訴請,目前家屬已在遞交資料,準備上訴。


▲監控視頻顯示:老人從扶梯上倒下

老人在電梯上摔倒后離世

家屬起訴要求經營管理者擔責

事情發生于四川眉山,時間為去年8月20日中午12時30分許。老人名叫陳長文,73歲。老人的大兒媳曹小英現在仍清楚記得,當天父親摔倒后回家,衣服被刮破,身體多處部位在流血,看到父親正在清洗手上的血,她詢問了一句“你摔倒了嗎?”陳長文肯定地回復“哦”后,便開始忍不住地嘔吐,逐漸陷入昏迷。

后送醫才知,由于在電梯上摔滾碰撞,老人腦出血,隨時都有呼吸、心跳驟停的危險,“醫生喊做開顱手術”,考慮到70多歲的老人可能無法承受這樣大的手術,他們最終商議將其接回家中休養,老人于當晚在家中去世。

5月7日上午,紅星新聞記者在老人小區外見到曹小英,說起父親的遭遇,她忍不住落淚。她告訴記者,事發當天他們并不知道父親在哪里摔倒的,后來在鄰居口中才得知,父親摔倒的地方是與小區僅一街之隔的東坡印象商業水街(簡稱水街)內的鯨品匯超市。她一路走過去,看到超市旁的電梯口還留有血跡,他們找到超市方及水街的物業公司四川澤遠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澤遠公司)想要看監控視頻了解當時的情況,就看到了文中開頭的一幕。


▲老人小區與水街近一街之隔

家屬不否認其父親存在過錯,即手拿紙箱,沒有抓好扶手,導致摔倒。但家屬不能理解的是,在老人摔倒的近兩分鐘里,周邊沒有工作人員在場,甚至在家屬調取監控時,“他們根本不知道有人摔倒了。”家屬認為,若當時現場及監控室有人值守,在出現問題的第一時間將電梯停下來,也不至于讓老人在上行的電梯中持續摔滾。且扶梯處設置了門簾,遮擋視線,影響平衡,警示標識不夠明顯。他們認為,超市及水街應共同負一半的責任。

曹小英告訴記者,事發后,他們曾與對方多次協商賠償事宜,“但兩家相互推脫責任。”之后他們起訴至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要求超市及水街共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9萬余元。


▲曹小英站在涉事扶梯旁

經營管理方:老人非消費者

已盡到安全提示義務,不應擔責

曹小英說,老人出事當天,是鯨品匯超市營業的最后一天,吃完午飯后老人準備去超市購買番茄,但最終并未購買。

記者在現場看到,涉事電梯除了能供鯨品匯超市使用外,還連接著水街地下停車場,停車的顧客及游客均可使用此電梯上下,目前電梯已停止運行。

超市認為,老人并非前來消費的顧客,只是從超市過道經過。事發時,超市的門是開著的,工作人員正在做閉店清貨工作,對老人摔倒并不知情,且早在兩個月前,超市就已將電梯鑰匙交還給澤遠公司,由物業負責運行、管理。

而澤遠公司則表示,他們對事發扶梯定期進行維保,符合檢驗要求,不存在安全隱患,且扶梯的側面張貼有“小心臺階”的提示,公司已盡到安全提示義務。從監控視頻中可以看到,老人摔倒時已站在扶梯上,并沒有影響其視線或平衡的障礙物,老人摔倒是因為他的雙手拿著紙箱,從而不能緊握住扶手站穩,與扶梯正常運行無關。老人在送醫后未入院治療,延誤治療時機,家屬不應將其死亡歸責于澤遠公司,因此他們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涉事扶梯

老人家屬敗訴

法院:經營管理者安全保障義務不宜無度擴張

對于訴訟,法院認為,涉事扶梯是公共場所內提供給不特定人員無償使用的便利電器設施。根據《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該扶梯的管理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擔責。

但需要指出的是,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有合理邊界,不宜無度擴張,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也應具有可預見性,不應將“何地發生傷亡,何地就應賠償”作為一種約定俗成的賠償規則,否則將不合理加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的義務。

這樣除了不利于客觀事實的還原和責任的劃分外,還增加了市場主體的經營成本及風險,有損社會公共利益且易形成不良社會風氣。該案中,澤遠公司張貼了安全警示標識,按規范開展檢驗及維護,不應對其安全保障義務進行過分苛責。

監控視頻中,老人在乘坐扶梯前就已手拿多個紙箱,踏上扶梯后也沒有用手抓住扶手,加之年齡較大,失去平衡后摔倒,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手持較多物品擠占扶梯空間,影響自身平衡的情況下,其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摔倒,應自行擔責。他的摔倒與扶梯是否設置門簾、是否進行語音提醒及放置警示標志不存在因果關系。

因此,法院駁回了陳長文家屬全部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老人家屬不認可法院判死者全責,認為被告方也存在責任。陳長文兒子陳華剛表示,他們目前已在遞交資料,準備上訴,“就是為了一口氣,錢多錢少都無所謂。”


▲法院駁回家屬起訴

老人全部擔責是否合理?

律師對此看法不一

被告方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由老人全部擔責是否合理?對于該案,法律界人士有著不同的看法。

“何地發生傷亡,何地就應賠償”是否是一個約定俗成的賠償規則?在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特邀研究員、太琨律創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師看來這并不準確,要分情況對待。從賠償角度來講,要遵循過錯責任原則,若經營管理方盡到了注意義務,沒有過錯,即可不承擔賠償,反之則需賠償。

具體到該案,老人拿著箱子上電梯,由于箱子太大,在電梯的帶動下致使其摔倒,在該場景中,老人本身的過錯肯定要大于水街及超市方。而在事件后續發展中,老人摔倒后長時間無人控制電梯,進行救助/治,導致死亡的嚴重后果,朱界平認為水街及超市方作為經營管理者,不能因為其進行了扶梯維保,符合檢驗要求,張貼了提示,就認為是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只是責任較小,判決完全不承擔責任,我認為有待商榷”。

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行主任陳逢逢律師認為,本案中除了老人因手拿物品沒有抓牢扶手,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外,扶梯前設置門簾障礙物,明顯存在安全隱患。

四川分憂律師事務所王仁根律師則認為,經營場所、公共場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確實不應當被無限擴大和加重,如果只要在公共場所受到傷害,就一律追究經營管理者責任,機械地適用相關法律規定,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符合立法目的。

王仁根律師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經營管理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非無過錯責任原則。本案有兩個被告,要讓二者共同承擔侵權責任,還需要證明二被告共同造成了侵權損害后果,顯然,超市在準備閉店停業,也非電梯管理者的情況下,其并非承擔侵權責任的適格主體。另一被告作為電梯的直接管理者,其承擔責任的前提,也是要有過錯。本案中,老人攜帶有礙通行的物品乘坐電梯,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

但同時也應注意,這種安全保障義務,既不能太苛責,也不能太放任。具體本案而言,是否有人員進行監控值守、安全巡視,老人摔倒后電梯是否及時停運,是否采取救護措施,以致于傷害后果擴大,還需要進一步證明和厘清,再以此歸責。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蔣麟 攝影報道

編輯 陳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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