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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磚砸穿車窗玻璃 車主險被砸中 警方已介入調查

新快報訊 記者何生廷報道

高空拋物現象曾被稱為 " 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因高空拋物致人受傷、財物受損的現象屢禁不止。近日,廣州再次發生一起高空拋磚事件,車輛的玻璃被磚塊砸穿,業主險些被砸中。

3 月 24 日上午,新快報記者接到白雲區春蘭花園小區業主許先生的報料信息," 車輛被樓上扔下來的磚塊砸破瞭,差幾公分就砸到我瞭。" 許先生說,高空拋物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危及他人安全,為此他希望小區要做好安全管理措施,住戶同樣要嚴格要求自己。

剛打開後備箱 磚塊從天而降

3 月 24 日中午,記者前往位於廣州白雲區京溪路春蘭花園小區采訪,該小區由 30 多棟 9 層高樓共同組成,許先生已在這個小區住瞭近 20 年。

而事發地點正位於 19 棟的空地處,事發時間為 3 月 22 日上午 8 時。許先生告訴記者,當時他正好從外面回到小區,把車停在小區的露天停車場之後,打開後備箱準備取點東西上樓。

" 可剛打開沒一會,一塊比巴掌大的磚塊被從樓裡扔下來。" 許先生說,當時他被嚇瞭一跳,自己第一次如此近距離遇到 " 高空拋物 ",磚塊直接將後車窗玻璃砸出一個大洞,磚塊掉在後備箱裡," 離我的頭部就幾公分。"

然而很快又有一根約 10 公分生銹的鐵管被扔下來,砸到隔壁的黑色車輛,並留下一道刮痕。這時許先生第一時間往樓上看,可沒有看到具體是從哪一層扔出來的。

許先生說,以前偶爾聽說有生活垃圾從樓上扔下來,可這次扔的是磚塊,隨後他在 8 時 05 分時向物業管理處反映並且撥打 110 報警。很快物業和民警上樓進行走訪,但暫時沒有發現。

記者從許先生拍攝的照片看到,後車窗直接被砸出一個大洞,玻璃散落在後備箱裡,由此可見其沖擊力都不容小覷。目前許先生已將車輛送到汽車維修廠,初步估計維修費在千元左右。

警方介入調查 要求小區做好安全強化措施

許先生說,在小區物業管理處,他也查看瞭監控視頻,由於監控安裝在一樓,隻能看到磚塊在低層的運動軌跡,無法確定具體是哪一戶。

記者在現場看到,16-19 棟是連棟樓層,最靠近的是 19 棟,19 棟的 1-9 層的陽臺和窗戶都安裝瞭防護網。記者在小區隨機走訪時,留意到物業管理處(廣州匯灃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春蘭花園服務中心)在事發後在多棟樓的公告欄上貼出瞭《關於禁止高空拋物的警示》。

該份《警示》表示,近日不斷接到業主投訴,反映個別單元的住戶有往樓下扔雜物的現象,已嚴重影響瞭正常生活,高空拋物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不僅影響環境衛生,還容易釀成傷人事故。
為此該物業管理處呼籲,業主要提高對高空拋物危害性認識和法律意識,杜絕高空拋物,並表示高空拋物事關人身安全,人人都有對這種行為進行監督的義務。

就采取瞭哪些整改措施,記者撥打瞭該物業管理處的辦公電話,值班人員表示領導不在,具體事情不清楚,周一再聯系。

對於該小區的高空拋物事情,廣州警方向新快報發來通報,3 月 22 日 8 時許,廣州白雲警方接到群眾報警,稱在京溪街某小區露天停車場內有車輛被高空掉落的石頭砸壞。接報後,白雲警方立即派出民警到現場處置。

民警到場後,發現一臺小車後車窗玻璃及車燈有不同程度的損壞,車輛附近有石塊存在。民警對周邊進行瞭走訪,對現場進行瞭細致勘察,並調取瞭小區視頻監控。目前,相關情況仍在作進一步調查中。

針對此事,民警同時要求該小區管理部門強化安全管理措施,並對住戶做好防范高空墜物的相關宣傳工作。

延伸
從 8 樓扔下煤氣罐、鐵錘 廣州一男子被判 3 年有期徒刑

3 月 24 日,記者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公開文書獲悉,廣州白雲區一男子曾從 8 樓隨意扔下煤氣罐、鐵錘等物品,被指控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 3 年。

2016 年 9 月 7 日 23 時許,李某在廣州白雲區同德街橫滘村一小區的 801 房,將煤氣罐、鐵錘、曲線鋸、戒紙刀等物隨意扔向樓下,致停放在樓下的小型普通客車、小型轎車各 1 輛被砸壞。經鑒定,上述車輛修復共需要人民幣 7971 元。

李某於 2016 年 9 月 8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2 日被逮捕。經審理查明,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隨後,李某提起上訴,認為其有自首情節,其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意思,一審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二審期間,經查,李某是在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在現場抓獲,沒有自動投案情節,不能認定為自首。廣州中院認為,上訴人作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拋物等行為會損害人員、財產的安全,仍將煤氣罐、鐵錘等物品從高樓扔下,並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該行為同時也對樓下行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極大危險,一審結合其行為的危害性及認罪態度已在量刑幅度內給予最低量刑,上訴人的上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2017 年 3 月 24 日,廣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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