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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 ATM 機取走他人 1.2 萬元 9 年後如數歸還獲諒解

2010 年 3 月 23 日,唐女士到 ATM 機轉款時,接瞭一個電話便轉身離開,忘瞭取走銀行卡。

隨後,當時在德陽工作的樂山人廖某來到 ATM 機前。連續幾次插卡失敗後,他發現 ATM 機中還插著一張銀行卡。" 他刻意看瞭一下屏幕,發現顯示有取款提示,就嘗試取瞭 2000 元。接著又連續點瞭幾次,總共取瞭 1.2 萬元。" 辦案民警說。

唐女士回憶,當時她正在接電話,手機突然收到幾條取款短信。這時,她才想起沒取卡。等她趕回 ATM 機時,銀行卡早已不見蹤跡。唐女士立即報警。

" 我們調取瞭 ATM 機周邊的監控視頻,也發瞭協查通報,但沒有多大效果,不過我們一直沒有放棄。" 辦案民警說,由於當時還沒有人臉識別技術,所以無法通過監控視頻來尋找嫌疑人。不久前在清理積案時,唐女士當年的報案記錄被民警找瞭出來。

通過人臉識別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警方找到瞭當年取錢的廖某,他承認當年確實有從別人卡上取錢的行為,並稱願意投案自首。

近日,廖某從樂山趕到德陽,當面將 1.2 萬元現金歸還給唐女士。" 我心裡面糾結瞭很多年,一直想找你,把錢退給你,但是找不到。因為害怕又不敢去公安機關說這個事情。" 廖某向唐女士當面道歉,並獲得瞭諒解。加上他態度端正、全額退贓,目前,警方對其取保候審。

律師說法

法達到盜竊罪立案標準可請求不起訴或免於刑事處罰

投案自首,全額退贓,並獲得當事人的諒解,廖某是否還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呢?

四川輔之輔律師事務所何光明律師表示,依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我省盜竊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 1600 元以上的,為 " 數額較大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 5 萬元以上的,為 " 數額巨大 "。本案中,廖某竊取受害人 1.2 萬元存款,其行為已經達到《刑法》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

該案中,廖某具有自首、認罪、悔罪情節,積極退贓並與受害人達成諒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據此,律師認為,基於刑法寬嚴相濟的原則,本案中廖某的行為可以適用該司法解釋規定。廖某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免於刑事處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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