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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分手,男方要求退 5 萬彩禮結果拿回 9 萬多

2015 年 6 月,遠在西藏服役的小羅和傢住蕭山的小林通過網絡相識。指間傳情,很快雙方就確立瞭戀愛關系。

2017 年 4 月初,小羅休假來到小林傢中商討訂婚事宜,小林答應待小羅退役歸來,二人就結婚共同生活。

於是,小羅父親經多方籌措資金,按照小林傢的要求送上彩禮錢 100088 元,雙方正式訂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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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2 月,因考慮到結婚成傢的事情,小羅選擇瞭退役。退役後,小羅來到蕭山,和小林以夫妻名義共同租房居住。

不久後,小羅與小林因瑣事發生爭執,小羅一氣之下回到瞭江山老傢;小林也不再理會小羅,並電話告知羅父兩人已經分手瞭,要求羅父告知其銀行賬戶,欲向羅父退還 50000 元。

小羅父親誤以為,小情侶吵架過兩天會好,故而未予接受小林提出的退回 50000 元的請求。後得知小羅與小林結婚無望,羅傢多次要求林傢退還彩禮錢未果。2018 年上半年,羅傢父子起訴到法院,要求小林返還彩禮 100088 元。

小林辯稱,小羅父親所匯款項 100088 元並不全是彩禮錢,部分用於小羅到蕭山租房後的房屋租金、裝潢費、生活費等各項支出。

其次,小羅與自己之間並不僅僅是一紙婚約的關系,雙方長期同居,已達成瞭事實婚姻。並且雙方感情良好,是因為羅傢父母的過分介入才導致兩人發生瞭矛盾,最終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因此小林表示既然對方起訴瞭,那自己就不願意返還彩禮錢。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一般以男女雙方為訴訟當事人。鑒於本案彩禮給付人系男方當事人小羅的父親,故小羅父子均應為本案適格主體。

小羅與小林確立戀愛關系後,羅父向小林給付一定金額的彩禮,但小羅與小林因故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小林向小羅一方收取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

但雙方自 2013 年開始戀愛已有三年之久,並以未婚夫妻身份回傢探親,在一定范圍內產生瞭社會影響。且雙方還曾有短暫共同居住的經歷。

關於小林主張案涉 100088 元包含房屋租金、裝潢費、生活費等辯稱,由於其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理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對其該辯稱不予采信。

綜上,法院酌情判令小林返還彩禮 90088 元。

這些情況應當還彩禮

關於彩禮糾紛的問題,結婚不成的是否應當返還?彩禮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的,在法律上是一種以結婚為成就條件的贈與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一方按照農村習俗給付另一方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收取彩禮一方應當予以返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生育子女、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具體返還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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