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市民多年收編民歌被當地“文庫”大量使用,6年訴訟獲賠15萬,律師詳解四大焦點
4月24日至5月6日,榆陽日報刊登了當地部門一則致歉聲明,稱在2016版《榆陽文庫·民間歌謠卷》未經許可使用了李發源的《陜北情歌》《陜北民俗歌謠精選》內容,侵犯了作者匯編作品的著作權。
5月7日,當事人李發源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其經20多年收集整理編成的《陜北情歌》《陜北民俗歌謠精選》,被當地有關部門編纂書籍時大量挪用。此起官司自2018年至今,歷經三輪訴訟、六次裁判,李發源最終勝訴,著作權得到承認,并獲賠15萬元,出版社承擔相應連帶賠償責任。
“維權時間太長了,有好多次想放棄,但非常理解不了,明明就是侵了權。”李發源表示目前還未收到相關賠款。而當地部門曾回應媒體稱,將按照法院判決盡快支付。
編選民歌者是否享有著作權?當地部門編選當地民俗作品時怎樣才屬于“合理使用情形”?瀟湘晨報記者也請律師詳析了本起案件的相關法律焦點。
圖為當地致歉聲明。來源:澎湃新聞
大量選用自己書籍內容,連出錯的地方都一樣,當事人提起訴訟
公開法律文書顯示,李發源訴稱,從1980年開始就購買了錄音、攝像、放像、VCD、DVD、打印、電腦等設備,耗資4萬多元,歷時22年,收集、整理、改編、創作陜北歌謠一萬多首,并于2002年12月出版了《陜北情歌》一書。
李發源稱,自己在該書中第一次將陜北民歌分為五大類,得到國內相關專家、學者的認可和肯定,是對陜北民歌研究的一大貢獻,其成果完全由自己獨創。于2004年11月又出版了《陜北民俗歌謠精選》一書,該書內容95%屬于自己原創。《陜北情歌》、《陜北民俗歌謠精選》兩本書自出版后,被當地作為文化名片對外交流、饋贈,并被國內二百多所大學收藏。
李發源編著的兩本民歌集。來源:澎湃新聞
2017年下半年,李發源發現公開發售的《榆陽文庫•民間歌謠卷》大量選用上述兩本書籍內容,編排體系、編排創意、歌謠分類、目錄順序、歌謠內容、注釋文字,甚至連出錯的地方都一模一樣。
△《榆陽文庫•民間歌謠卷》。來源:澎湃新聞
溝通未果,2018年3月,李發源將編纂《榆陽文庫•民間歌謠卷》的當地部門告上法庭,認為其嚴重侵犯自己著作權,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等費用共61萬元。因被告主體不適格,該起訴被駁回。
后陜西高院撤銷此裁定,指令榆林中院審理。被告主體確定后,此案進入第二輪訴訟,并經李發源申請,追加上海古籍出版社為被告。
第二輪訴訟中追加上海古籍出版社為被告
榆林中院分析指出,《陜北情歌》《陜北民俗歌謠精選》屬于內印資料,李發源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這兩本資料屬于正式匯編作品且其享有著作權;被告方的相關行為系公務行為,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認為兩被告均未構成侵權,于2020年12月駁回李發源的訴訟請求。
李發源再次上訴。2021年11月,陜西高院作出二審裁定,“一審法院僅對書籍中的民歌、歌謠部分進行審查,認為不構成匯編作品,卻未對注釋部分是否具有獨創性以及可能的權利歸屬進行審查認定,屬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榆林中院重審。
陜西高院作出二審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榆林中院重審
終審:相關部門未對陜北民歌深入研究,照搬原告編排體例,并非合理使用范疇
2023年6月,榆林中院重審后作出判決,仍駁回李發源的訴求。李發源再次上訴。
陜西高院二審查明,2015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了《榆陽文庫•民間歌謠卷》,刊印共2000冊。全書共收編了435首民歌,共分為生活歌謠、愛情歌謠、民俗歌謠三部分。
經比對,《榆陽文庫•民間歌謠卷》的生活歌謠部分共195首,均來自《陜北情歌》,占其95%;該卷民俗歌謠部分共161首,前七節128首均來自《陜北民俗歌謠精選》,占其77%;被控侵權書籍與李發源的兩本書籍,編排順序相同,絕大多數注釋部分及歌謠內容亦相同。
終審判決審理
盡管李發源的二本書籍均來源于現有陜北民歌,但其通過走訪、采風并閱讀大量書籍,結合了陜北民俗文化中的婚嫁、滿月、祝壽、喪葬等風俗,對千余首陜北民歌進行選擇、收集、整理并分類,還對部分與民間風俗有關的字詞進行注釋,“并非對陜北民歌的簡單搜集,體現了個人獨特思想表達的智力創作勞動,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應被認定為匯編作品”。
當地部門將李發源兩部匯編作品中70%以上的作品體例稍加改動后直接使用,且本應在借鑒的基礎上產生新的編排體例,卻并未對陜北民歌深入研究,而是選擇照搬,該行為“屬于合理適用錯誤”。
此外,上海古籍出版社在審理時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024年3月26日,陜西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李發源享有的兩本書籍的署名權、復制權及發行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發行、銷售、再版出版相關刊印號的《榆陽文庫•民間歌謠卷》,并銷毀相關紙質及電子版;被告部門在《榆林日報》刊登為期一周的致歉聲明,自判決生效十日內向李發源支付經濟損失15萬元,上海古籍出版社在上述金額的5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當事人:公開出版計劃曾因此起著作權糾紛停擺;暫未收到賠償
5月7日,李發源告訴瀟湘晨報記者,自己還未收到相關賠償,也未有任何人和其聯系。
李發源稱,自己從小受家庭影響對陜北民歌很感興趣,并自大學開始就進行收集整理。除了整理成文字,他還錄下了很多老藝人的演繹影像。“沒有文字,都是口口相傳。”
李發源本要將相關作品交付出版社于2020年左右進行公開出版,但因上述官司的著作權糾紛而停擺。陜西高院的終審判決書中注明,“李發源對編纂的兩本書自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權,不因其出版方式是否違反相關行政規定或部門規章而減損其享有的相應著作權。”歷經六年,李發源終于拿回了自己的著作權,他也計劃接下來進行公開出版。
據榆林市政府官網資料,陜北民歌屬于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由中共榆陽區委、區政府籌建的“陜北民歌博物館”,在2018年開館前,還進行了陜北民歌論文有獎征集、新陜北民歌原創作品征集。
而據上述案件判決文書,榆陽區相關部門為了系統地挖掘、收集、整理榆陽有史以來的歷史文獻、典籍、文化遺產、文學藝術成果等資料,以促進榆陽文化的保存和傳承,于2014年7月29日,提出關于編纂出版《榆陽文庫》的提案。2016年5月,榆陽文庫編纂委員會編輯出版《榆陽文庫•歷史文化名城卷》《榆陽文庫•地名卷》、《榆陽文庫•榆林縣志卷》《榆陽文庫•民間歌謠卷》等共計15卷圖書。
地方部門在編選民俗作品時應如何規避侵權風險?律師詳析四大焦點
編選民歌者在什么情形下享有著作權?當地部門編選當地民俗作品時怎樣才屬于“合理使用情形”?瀟湘晨報記者也就相關法律問題咨詢了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
一、作為被告的出版社曾辯稱,原告的材料等并非法律規定合法出版物,不得作為著作權依據,如何理解證明著作權的依據?
劉凱:作品的著作權自創作完成之日起即產生,作品是否經有關行政機關登記、審批,不影響權利人依法行使其民事權利。在本案中,即使李發源編著印刷的《陜北情歌》、《陜北民俗歌謠精選》沒有通過正規出版社出版,這并不影響李發源對上述匯編作品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包括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的原創性作品,如文學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等。這些作品必須具有原創性、獨創性,并且固定在某種形式上,如書籍、音樂錄音、繪畫等,才能享有著作權保護。因此,證明著作權的依據通常包括:
作品的創作記錄和固定形式證據,如手稿、創作記錄、源文件、錄音、視頻等固定表達形式的證據,用以證明作品的創作時間、作者身份、作品的原創性和獨創性等。
著作權登記證明。著作權登記證明可以作為證據來證明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和保護范圍。
合法出版物的證據:出版物經過合法出版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來證明作品的合法性和著作權保護的基礎。
二、原告材料的內容與表達形式是否具有獨創性、原告是否應享有著作權是本案審理焦點之一,在何種情況下原告應享有著作權?何種情況下沒有?
劉凱:作品的獨創性是是否享有著作權的重要標準之一。在本案中,李發源通過走訪、采風、整理等方式,對民歌進行了個性化的選擇、收集、整理并加以注釋或解讀,形成了具有獨創性的匯編作品。因此,李發源就應該享有對該作品的著作權。而如果李發源的作品和表達形式缺乏獨創性,或者只是簡單的復制或模仿他人作品,那么就可能不符合享有著作權的標準。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終審判決審理
三、當地部門曾表示編選行為系公務行為,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何理解“合理使用情形”?當地部門的作法為什么超出了此情形?
答:合理使用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在我國著作權法(2020年修正版)的第二十四條中,明確規定了十二種合理使用的情形,在這些情形下使用他人著作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或支付報酬,屬于合理使用范圍。
被告的相關部門表示編選行為屬于公務行為,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可能是想根據著作權法(2020年修正版)的第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來進行抗辯。但相關部門的使用行為是將李發源匯編作品中70%以上的作品體例稍加改動后直接出版發行,且并未對陜北民歌深入研究,而是照搬了李發源作品中的編排體例。不屬于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情形,因此構成侵權。
終審判決審理
四、地方有關部門在編選當地民俗作品時,應如何規避侵權風險?
劉凱:地方有關部門在編選當地民俗作品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規避侵權風險,確保在編選當地民俗作品時合法合規。
一、獲取授權或許可。在使用他人著作時,應當優先考慮獲取著作權人的授權或許可,可以通過書面協議或合同形式明確授權范圍和使用條件,以避免侵權糾紛。
二、進行版權審查。在編選民俗作品時,應當進行版權審查,確認所選用的內容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是否存在侵權風險。可以借助專業人士或律師進行版權審查。
三、遵守合理使用原則。應當遵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原則,確保使用的范圍和方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四、注明來源和署名權。在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注明作品的來源和署名權,尊重著作權人的權利。同時,也可以考慮與著作權人協商署名方式,確保尊重原作者權益。
五、確保使用數量合理。在編選民俗作品時,應當確保使用的數量合理,不超出合理使用范圍,避免大量使用他人作品而未經授權。
六、保存好證據。在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包括著作權授權書、合同、版權審查報告等,以備可能的侵權糾紛時提供證據支持。
瀟湘晨報記者 吳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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