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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查封地修起瞭公園 !法院 @政府 :百萬罰單,收好

因擅自處置法院查封物,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貴陽市烏當區法院對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政府開出瞭 100 萬元巨額罰單。

(走進鐘山區政府大樓)

2019 年 7 月 17 日,烏當區法院將罰款決定書送至鐘山區人民政府。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中對單位罰款的最高金額。

案情簡述

2014 年 12 月 2 日,烏當區法院(2014)烏民初字第 668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

一、被告呂明芬返還原告貴陽市金陽新區信中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 600 萬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 4 倍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時間從 2014 年 5 月 21 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認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呂明芬返還原告貴陽市金陽新區信中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 800 萬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 4 倍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時間從 2014 年 5 月 21 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認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三、被告六盤水明揮礦業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原告貴陽市金陽新區信中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在實現上述第二項判決確認的權利中,對被告趙國富所有的位於六盤水市水城縣雙戛鄉馬戛村一、二、三、四組的林地(林權證號:水府林證字 2009 第 280200023 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

五、駁回原告貴陽市金陽新區信中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宣讀處罰決定書)

(擅自處置法院查封物)

本案的執行法官烏當區法院執行局胡昊法官介紹說:

案件審理之前,信中源小貸公司向法院申請瞭訴前財產保全。2014 年 6 月 20 日,烏當區法院查封瞭信中源小貸公司的抵押物即前述判決主文第四項被告趙國富名下的前述的林權。

判決生效後,2015 年 1 月 27 日,信中源小貸公司向烏當區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過程中,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政府不與烏當區法院溝通,也未征得低押權人信中源小貸公司同意,擅自占用瞭法院查封的趙國富名下的前述林權(信中源小貸公司的抵押物)中的 482.19 畝林地,用於梅花山景區公園項目。

六盤水梅花山旅遊景區管理委員會於 2014 年 11 月成立。六盤水梅花山生態文化旅遊發展有限公司於 2015 年 5 月 26 日成立,由鐘山區財政局持股 90%、梅花山管委會持股 10%。梅花山景區整體由六盤水梅花山生態文化旅遊發展有限公司承建,2015 年 11 月第一個項目滑雪場啟動,其他項目陸續啟動。

本案所涉的林地主要用於梅花山景區公園項目,公園項目內旋轉餐廳、別墅度假酒店(50 幢)、鄉愁步道等已建設完畢,公園已投入使用,但用地手續尚未完善,正在報批後進行招標掛拍。

2016 年 2 月 25 日,烏當區法院依法提取瞭趙國富享有的該林地被 征收部分的征收補償款 162.2 萬餘元。但從法院調取的《鐘山區項目征(租)用地補償審批表》顯示,該款項僅為地上部分附著物補償,不包括林地補償。

(烏當區法院開出 100 萬元巨額罰單)

(鐘山區政府工作人員簽收處罰決定書)

2019 年 5 月 16 日,烏當區法院向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政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鐘山區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交案涉林地的征收補償方案、補償標準和補償主體等材料。

鐘山區人民政府僅向法院提交瞭《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盤水梅花山旅遊景區(核心區)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未提交案涉林地被征收部分的具體補償情況材料。

2019 年 6 月 6 日,烏當區法院再次向鐘山區人民政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於 2019 年 6 月 21 日前向法院提交占用法院依法查封的原趙國富部分林權的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的依據、是否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等材料,配合法院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但經烏當區法院多次催促,鐘山區人民政府至今未提交任何材料。

烏當區法院認為,鐘山區人民政府未經法院許可,擅自處分法院查封物,且拒不配合法院核實案涉林權被占用的補償情況,妨害瞭人民法院司法,嚴重損害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第條一款、一百一十六條之規定,並經烏當區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 對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政府罰款 100 萬元,限於 2019 年 7 月 31 日前交納 "。

(送達罰款決定書)

(拿到送達回證)

2019 年 7 月 17 日下午 2 時,烏當區法院執行局的幹警走進瞭鐘山區人民政府大樓,在三樓的政府辦公室,向鐘山區政府工作人員宣讀瞭處罰決定書。鐘山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費明曦進行瞭簽收。

鐘山區司法局局長劉桂新表示,收到罰款決定書後,他們會依法辦理,一邊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同時也會協助、配合烏當區法院的執行工作,妥善處理此事。

法律鏈接

胡昊法官表示,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對當事人的財產采取瞭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非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處置。

《刑法》第 314 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114 條規定,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 10 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 5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來源:都市新聞 記者 孟劍飛 實習生 田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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