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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停樓下起火致兩人死亡 車主被判擔全責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管愛軍 記者 顧元森)大年初一凌晨,停放在出租樓下的電動車突然起火,造成兩人死亡。事後,遇難者傢屬將電動車所有者告上法庭。5 月 16 日,現代快報記者獲悉,近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判處電動車所有者擔全責,賠償兩名死者傢屬 96 萬餘元。

2018 年 2 月 16 日凌晨,淮安市淮安區一居民樓發生火災,燒毀瞭電動車、雜物、樓房等,該事故造成居住在該樓房的住戶邵某及外孫女范某死亡。經消防部門認定,起火原因是二輪電動車電線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經醫院診斷證明書確認:兩名遇難者為呼吸道燒傷、重度燒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而這輛電動車的所有人為劉某、陶某夫婦。

此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均無異議,爭議的主要焦點是過錯責任在該案中應當如何分擔。被告劉某、陶某認為,根據消防部門的事故認定,確認是電動車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導致的火災,自己無過錯。

法院依法要求兩名被告提供對電動車的使用及管理無過錯的證據,兩被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進行證明。法院認為,物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及時、主動地關註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變化狀況及其對他人權利的影響,並對因違反管理和註意義務致人損害的後果承擔民事責任。兩名被告是電動車車主,未能及時主動關註自有電動車的變化狀況以及該變化狀況對他人權利的影響,違反管理和註意義務。另經法院核查,兩位受害人對自己的死亡無任何過錯。因此,兩名被告應當對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某、陶某賠償受害人邵某、范某近親屬各項損失共計 96 萬餘元。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淮安中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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