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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橫穿高速公路被撞,法院這樣判!

馬路上

一些行人和非機動車為圖方便、省時間馬路上

一些行人和非機動車為圖方便、省時間

隨意在車流中橫穿

這樣的行為既不文明又十分危險!

圖據網絡

日前,四川遂寧市安居區人民法院審結瞭一起路上行人作為被告人的民事交通事故案件。

遂寧一名七旬老人橫穿高速公路時,被正常行駛的車輛撞傷,引發交通事故。

" 橫穿高速公路,攀爬配電變壓器這些行為都是違法行為,一旦發生事故,肇事者要負主要責任 "。遂寧市安居區人民法院西眉法庭在審理翟某交通事故一案時,對旁聽群眾釋理說法時說到。

案情

行人橫穿高速公路被撞傷

交警認定行人擔主責

2017 年 12 月 19 日,敬某駕駛王某所有的保時捷轎車,在 G93 成渝環線 296KM+440M(遂寧往重慶方向)處,與在超車道橫穿高速公路的行人翟某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翟某受傷。

後經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翟某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敬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轎車送到保時捷 4S 店維修,產生維修費用共計 60484 元,因翟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按照責任比例劃分,其中 42338.80 元應由翟某負擔。

因事故車輛投保瞭車輛損失險,原告保險公司已向王某支付所有維修費,取得 42338.80 元的代位求償權。

事發後,敬某多次與翟某及其代理人翟某全協商,但翟某全都以其父親也被撞傷瞭,在醫院也花瞭很多錢為由,拒絕賠償。

" 我的父親已經被撞傷瞭,按理應該車主賠償醫藥費,我們哪裡有錢賠你。" 翟某全說。

調解

被告受傷無力支付賠償款

原告作出讓步

敬某無奈之下,隻好起訴到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翟某償還原告代位支付的事故車輛維修費用 42338.80 元,並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 你父親橫穿高速公路,是違反《交通法》的,你父親的違法行為導致瞭此次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5 月 7 日,安居區人民法院西眉法庭在審理翟某交通事故一案時,法官耐心向雙方釋理說法。

鑒於翟某發生事故後,一直在住院治療,已花費大筆醫療費,傢庭負債累累,確實無力支付賠償款。承辦法官征得原、被告雙方的同意,休庭進行調解。

經承辦法官耐心勸解,被告方翟某認識到瞭自己的錯誤和所應承擔的責任。原告表示,翟某年事已高,且本人也受瞭傷,也願意作出最大讓步。

最終,原、被告達成協議:被告方向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 4000 元,保險公司自願放棄其餘損失,翟某也自願放棄向王某、敬某及保險公司主張賠償的權利。協議達成後,被告方當庭支付瞭賠償款。

提醒

行人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走

" 橫穿高速公路,攀爬配電變壓器這些行為都是違法行為,一旦發生事故,肇事者要負主要責任 "。

該案承辦法官提醒廣大群眾,高速公路是全封閉的,是專供機動車高速行駛的公路,行人是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中明確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鬥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裡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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