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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八傢保險公司投保 700 多萬,3 天後駕車身亡!

半個月時間裡,男子在八傢壽險公司投保瞭保額合計 759.5 萬元的保險,最後一份保險投保三天後,男子駕車撞橋墩經搶救無效身亡。

保險公司以男子在投保時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理賠 …… 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瞭宣判。

男子買保險三天後肇事死亡

2017 年 6 月 8 日

劉剛(化名)在大連市一傢保險公司投保瞭兩全保險,基本保額 10 萬元,受益人為劉剛的女兒劉丹(化名)。這份保險合同約定,如果被保險人駕駛自駕車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而事故發生在首個保單年度內且被保險人年齡未滿七十周歲,保險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該項保險金,也就是保險公司需要支付 50 萬元理賠款。

合同還約定,如果被保險人的身故或全殘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合同效力終止,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其中包括故意殺害;自殘;主動吸食、服用、註射毒品;酒後駕駛等。此外,如果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2017 年 6 月 11 日 21 時許

劉剛在黑龍江伊春遭遇車禍,當時他駕駛捷達轎車沿新青區龍建路行駛,行至新青區抗美河橋南側東橋頭,撞在抗美河橋南側東橋墩子上,造成車輛撞損,劉剛受傷嚴重送醫搶救無效,於 2017 年 6 月 14 日死亡。

半月內在八傢保險公司投保

事後,劉丹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理賠,但遭到瞭拒絕。因為保險公司經過調查,發現劉剛曾有過吸毒史,另外,劉剛還購買瞭多傢保險公司產品,保險代表多次詢問,但劉剛予以否認。

經查,自 2017 年 5 月 24 日至 2017 年 6 月 8 日,劉剛在半個月的時間裡,在八傢壽險公司投保高額意外身故保險及重大疾病保險、意外身故保險保額合計 759.5 萬元,且投保時均未告知在其他公司已投保。

2017 年 8 月 2 日,保險公司向劉丹出具《理賠通知書》拒絕理賠,並通知解除保險合同、退還保費。

一審判保險公司支付 50 萬元

劉丹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支付保險理賠款 50 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身故受益人劉丹支付保險賠償金。

劉剛短期內集中多傢投保法律上並無禁止性規定。其次,投保人告知義務的范圍,以保險人作出詢問且保險人不知道為要件。而且告知事項設立的主要目的也是便於保險人核保。作為具有專業化知識的保險公司,有義務、有能力,對特定危險作出正確的估價和判斷,即簽發保單前應對劉剛是否參加過其他人身保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

法院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劉丹保險賠償金人民幣 50 萬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駁回受益人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劉剛在多傢保險公司投保,卻在保險業務員詢問其之前是否已購買或準備購買其他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意外險或健康保險時,明確答復 " 無 "。劉剛曾於 2012 年 6 月 25 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卻在保險業務員詢問是否曾經服用毒品、麻醉劑及其他違禁藥物,是否有藥物依賴或接受過戒毒治療時,明確答復 " 無 "。劉剛未告知事項均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的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明知的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屬於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投保人 " 應當如實告知 " 的內容,涉及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投保動機、財務狀況及健康狀況的判斷,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因素。

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劉丹的訴訟請求。

來源:半島晨報、海力網

(編輯 陳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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