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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歲患癌母親揮刀砍殺吸毒兒子,獲刑 5 年!

資料圖

梁某長期吸毒、啃老和傢暴親人,其患癌母親在其刺激下將他砍殺,其情可憫,而當地法院的輕判,也昭示出瞭 " 顧全人倫 " 的價值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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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則 " 吸毒兒子常年傢暴親人,66 歲患癌母親揮刀殺子獲刑五年 " 的新聞,引發輿論關註。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來看,身為人子的梁某有多年吸毒史、2015 年戒毒後就待業在傢,無生活來源,經常傢暴包括母親吳某秀在內的傢人,陌生人隻要不符合其心意,也會遭到恐嚇、毆打。

2018 年 8 月 9 日,梁某無故挑起事端,並刺激吳某秀稱要殺死親人,吳某秀激憤,將兒子砍殺。2018 年 12 月 28 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案情,認定吳某秀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作為母親,不僅得不到孩子的報答,反而常年被傢暴,甚至被親生兒子揚言要砍死自己及孫子孫女,吳某秀激憤之下反抗殺人——無論如何,發生在東莞的這起 " 母親殺子 " 事件都是一起人倫慘劇,讓人唏噓不已。

被害人梁某不僅沒有生活來源,還經常打罵母親、前妻、孩子,對其自身死亡結果的發生有重大過錯。所以說,這起案件實際上是一個 " 被害人變成致害人 " 的結果。

刑法第 232 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司法實踐中一般將義憤殺人、長期受迫害殺人、受被害人請求殺人、大義滅親殺人以及親人溺斃嬰兒等行為歸於 " 情節較輕 " 范疇。

很顯然,吳某秀的殺子行為可以歸於 " 長期受迫害殺人 " 的情節較輕行為,當地法院考量本案的社會危害性,也確實做出瞭從輕判決的決定,符合法治精神。

饒是如此,我個人認為," 有期徒刑五年 " 的判決仍有值得商榷的空間。

首先,正如被告人吳某秀所言,根據梁某一貫的做法,自己長期遭受傢庭暴力,她有理由認為自己面臨被梁某打死的可能,故吳某秀激憤之下的殺人行為帶有潛在的 " 防衛 " 自己和 " 防衛 " 其他傢人的性質。這也是該案判處吳某秀五年有期徒刑的理性基礎。

其次,吳某秀的行為,與那些圖財害命或者預謀殺人的惡性案件相比,其社會危害性也無法相提並論。

本案中,被害人梁某長期吸毒,生活來源完全由吳某秀負擔,梁某反而還經常無故辱罵、毆打傢人。案發當天,梁某又無故挑起事端,並刺激要砍死吳某秀,進而導致吳某秀持菜刀連續砍擊致其死亡。

可以看出,由於長期遭受梁某的侮辱或毆打,吳某秀心中長期積累的憤懣情緒可想而知。案發當日,梁某又聲稱傷好後要把吳某秀等人殺死,基於梁某一貫的做法,吳某秀心中的恐懼和憤怒情緒一時間達到頂點,在這種情緒下實施的殺人行為是典型的激憤犯罪。

再次,吳某秀也有自首情節。

案發後,吳某秀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待,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符合《刑法》規定的 "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 的自首的成立條件,可依法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再加上,結合吳某秀身患癌癥、沒有犯罪前科且已獲得傢屬諒解等情況來綜合考慮,我認為本案還是存在適用緩刑的可能性的。

當然,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適用緩刑的一個前提條件,是被告人必須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法定最低刑就是三年有期徒刑,這也給特殊情形下的故意殺人案件留下瞭適用緩刑的空間。

回到這起弒子案,作為母親的吳某秀實施犯罪系事出有因,吳某秀的殺人行為系激憤犯罪,尤其是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足以認定其屬於故意殺人罪中的 " 情節較輕 "。

雖說我認為存在 " 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並實行緩刑 " 的空間,但這並非對現有判決的質疑——該案還是要當地法院的法官結合案情具體把握,讓法治、人倫和公眾的期待都能得到安放。

文 / 哲剛(法學學者)編輯 陳靜 校對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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