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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歲女生花 50 萬打賞主播,法院這樣判:退 4 萬!

在一起未成年用戶與直播平臺的合同糾紛中,該用戶稱在母親不知情的情況下,先後從母親多個賬戶轉賬 50 餘萬元購買平臺虛擬幣並用於打賞主播,在請求返還所有交易款失敗後,該用戶將平臺訴至法院。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直播平臺在收到未成年用戶母親發去律師函的情況下未及時暫停交易,應返還這之後的 4 萬餘元充值款。

同時,該用戶母親未察覺女兒持續、大額的支出,已經構成對女兒交易行為的默認。

因此,法院難以支持用戶要求返還此期間所有交易款項的請求。此前,一審法院駁回瞭用戶的所有訴訟請求。

用戶母親以聊天記錄為證,一審法院稱難以證明母親不知情

2015 年底,15 歲的鄭涵(化名)獨自赴加拿大讀書,期間的生活費與學費由母親劉娟(化名)負擔。

不久後,她下載瞭 " 映客 "APP 並用母親劉娟的信息做瞭實名認證,開始玩直播。

2016 年 4 月,母親劉娟通過查詢支付寶賬戶的交易記錄發現瞭鄭涵從映客直播平臺購買虛擬幣的大額消費情況。

之後,劉娟進行瞭修改支付寶密碼、解綁銀行卡等操作,並於 2016 年 4 月 13 日到加拿大陪讀,監督女兒的學習生活。

5 月 26 日,劉娟向映客直播平臺發送律師函,之後至 2017 年 4 月 1 日期間,鄭涵的直播賬號仍然有 49120 元的充值交易記錄。

劉娟提供瞭與鄭涵的微信聊天記錄以證明充值消費的行為是女兒所為,但映客直播平臺的經營公司——北京蜜萊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 蜜萊塢公司 ")對該微信聊天記錄不予認可,認為二人系母女關系,無法判斷微信實際由哪個人使用。

雖然雙方當事人對於交易數額都表示認可,但蜜萊塢公司堅持認為交易人不是鄭涵。

2016 年 10 月 9 日,鄭涵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蜜萊塢公司返還交易金額及相應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的 " 映客 " 賬號和向該帳號充值的賬戶均為劉娟所有,僅憑劉娟和鄭涵的聊天記錄不足以證明鄭涵是在劉娟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登錄並充值消費的。

2017 年 9 月,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瞭鄭涵的訴請。一審判決後,蜜萊塢公司關停涉案 " 映客 " 賬號包括充值在內的金融功能。

後經二審法院核實,2016 年 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1 日期間,劉娟的四個賬戶與蜜萊塢公司共發生過 863 筆 " 映客 " 虛擬幣充值交易,共計 524509 元,單筆最高金額為 19998 元。其中三個賬戶內的一部分錢款來源於劉娟為鄭涵留學生活在加拿大銀行設立的學生賬戶。

二審:平臺未履行網絡消費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應返還部分交易款

在二審中,鄭涵介紹自己的打賞對象主要是 " 長得好看,說話好聽 " 的小男孩。

為瞭躲避母親的查詢,鄭涵刪除瞭相關的交易記錄和短信,如果被母親發現有大額消費行為就說是購買瞭生活用品。

在上訴時,鄭涵再次強調涉案 " 映客 " 賬號是其在其母親劉娟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瞭母親的身份信息進行實名認證,但自己才是該賬號的實際使用人。

作為未成年人,其大額充值行為是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蜜萊塢公司應返還其購買虛擬幣的錢款。

蜜萊塢公司辯稱,涉案 " 映客 " 賬號實名認證的信息是劉娟,付款信息亦顯示是劉娟的銀行賬戶,其有理由認為劉娟是涉案 " 映客 " 賬號的所有人,發生 " 映客 " 虛擬幣交易時該賬號的使用人為劉娟本人。

二審法院認為,從涉案映客賬號的註冊情況和從使用情況來看,結合其他證據,足以證明鄭涵是涉案賬戶的註冊和使用者。

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4 月 1 日期間,鄭涵正處於 15 歲到 16 歲階段,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據映客上的消費記錄顯示,鄭涵在短暫兩個月左右的時間內消費支出 387755 元,一天之內最高消費達到 50000 多元,已遠遠超過一個沒有收入的未成年人正常的消費水平。

現面對多筆、持續、大額、不合常理的財務支出,作為鄭涵的法定代理人和錢款的所有人,劉娟未盡到必要的謹慎核查的義務。

法院認為,劉娟對該階段鄭涵的大額網絡交易消費所采取的放任態度,已經構成對鄭涵交易行為的默認。因此,對於鄭涵要求返還此期間交易款項的請求,法院難以支持。

同時,法院認為,蜜萊塢公司對於涉案網絡消費的交易安全具有管理責任。

在劉娟的律師函披露瞭涉案賬號異常情況後,作為網絡消費服務的提供者和網絡消費合同的一方,蜜萊塢公司應及時暫停交易,核實交易對方的真實身份。

但蜜萊塢公司未能采取相關措施,直至一審法院判決後,蜜萊塢公司才關停涉案賬號的金融功能。

故蜜萊塢公司未能履行其作為網絡消費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放任與未成年人進行網絡消費交易的風險發生。

故此階段的網絡消費合同應認定無效,蜜萊塢公司負有返還鄭涵交易款項的義務。

二審法院最終判決,蜜萊塢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向鄭涵返還 4 萬 9 千餘元,並駁回瞭鄭涵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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